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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死于交通事故中 继子有权获得赔偿

        2003年4月13日,张某与前夫离婚,儿子刘某归张某抚养前夫每月支付抚养费,两年后与王某再婚。2011年的某天王某骑车与一辆汽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机动车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和刘某作为原告将机动车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被告对其他损失没有争议,但认为继子刘某不是法定的被扶养人的范围,无权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某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称:王某和刘某共同生活,在一定程度上王某承担了继子刘某部分后全部的抚养义务。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为继父母与接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已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即产生类似于拟制血亲关系的情况。无论是因离婚或是生父(母)、继母(继父)一方死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均不当然解除。由此可见,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继父死亡,继子女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规定赔偿义务人应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扶养人包括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以及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继子女在被扶养人的范围内,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综上,刘某有权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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