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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驾驶造成交通事故 害人又害己
2011年7月27日,姜某某驾驶某牌号大客车运载30名乘客从a市往b市,在限速50公里段时却以时速115公里行驶,姜某某超越前方车辆变道驶入右边主车道进程中,适遇右边主车道前方有唐某某驾驶某半挂大货车运载货物以45公里的时速慢行。姜某某见状取左方向避让不及,致车右前部碰撞大货车左后部。造成大客车乘务员林某当场死亡,司机姜某某和乘客唐某受重伤、其他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损坏的特大
交通事故
。
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由于姜某某驾车超速行驶,没有和前车保持足够的行车距离,违反《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50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110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90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标记的规定。"及第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需要超越前车或者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还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与要进入的车道前方车辆以及后方来车均有足够的行车间距后,再驶入需要进入的车道。超车时只允许使用相邻的车道。驶入超车道的机动车在超车后,应当立即驶回行车道。"之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已对犯罪嫌疑人姜某某执行逮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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