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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车辆事故责任判定

        2010年8月7日,王某将自己的轿车无偿借给朋友蔡某驾驶,蔡某在行驶的过程中与范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范某受伤。交警部门在调查事故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蔡某驾驶不当造成的,蔡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范某不承担任何责任。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车主王某在借给蔡某的时候也未通知其知晓,蔡某持有合法的驾驶执照。事故后,范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医院鉴定为四级伤残,范某花费医疗费用等损失达17.6万元。
   
        车主王某的责任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中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购买交强险,否则,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购买交强险是车主的法定义务。此次事故中,王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在车辆未投保的情况下将车借给其他人使用,违背了法定义务,并且该行为对于因交通事故受害的第三者权益和受偿以及车辆使用人因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承担将产生影响,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因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存在和肇事人蔡某共同实施危险行动,也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侵权行为,所以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是一种严格的侵权赔偿责任形态,民事被告人要承担连带责任须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而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没有关于借用车辆肇事时出借人责任承担的具体规定,而我国对于侵权连带民事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共同侵权和共同危险行为。

        由于事故主要责任人是蔡某,而王某没有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导致受害人无法从责任险中获取及时的救助和赔偿的权益。为了平衡事故人的损失和维护受害人的利益,故王某应该在此次事故中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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