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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驾驶员无能力赔偿,车主应该代为垫付

        2008年8月17日,王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在行驶的路上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车主是丁某,事故造成张某受伤,在院治疗56天,治疗期间需一人护理,出院后休息三个月。交警部门在调查后出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是王某,故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对此次事故不负任何责任。

        张某在事故后,将王某和丁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定其赔偿包括医疗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211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次案件为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应适用民法中的过错原则,被告王某借用丁某的摩托车办私事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车主丁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有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原告王某无力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由被告丁某暂时替代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张某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定:对于原告的误工费一项,其金额超过法律规定数额,故法院不予支持超出部分。判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张某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共计9785.61元,被告丁某承担垫付责任。

        过错原则:行为人只要有过错,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构成,以行为人的过错为主观要件,反之,行为人没有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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