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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例

        2010年12月25日,费某驾驶一辆重型装载车前往工地途中,一名行人在装载车左侧的前方忽然右拐,费某立刻鸣笛并向右打方向盘,紧急刹车。由于事故突然,装载车紧急刹车不及时,车头将行人钱某撞倒在地,左前轮从钱某身体上碾压过去,造成钱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费某指使黄某替代自己做为肇事者,逃避法律责任追究。交警部门在调查后认定,费某的行为是造成此次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费某承担主要责任,钱某承担次要责任。费某在事故发生的时候装载车严重超载,并且费某没有合法的驾驶执照。事故发生后费某赔偿钱某家属105万元。

        法院审理此次案件后认为,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超载车辆,导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且费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费某在肇事后有要求黄某为其顶替,说明其主观上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故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费某在案发后有及时报警行为且未破坏现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家属已获赔偿,在量刑上予以考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由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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