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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案情简介】

        2009年1月23日10时,邓某某驾驶粤B/×××号大型普通客车沿松岗燕罗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驶至长钢实业公司门口路段时,车头右侧与燕罗路机动车道上行走的原告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现场勘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司机邓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司机邓某某是履行职务其责任由被告一(车主)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原告被送往第三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处治疗,于2009年4月3日出院,共住院70天。2009年10月12日、2009年11月23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作出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原告伤残等级为一个捌级和两个拾级。

        原告诉求:请求被告二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2000元,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7929.44元,鉴定费2000元、医疗费35927.6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护理费350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40958元、误工费87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283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2000元。共计129929.44元。
本案中,被告一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是粤B/×××号客车车主,被告二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为粤B/×××号客车的保险承保人,第三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为原告住院所在地。

【争议焦点】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及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审理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参照2009年度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60916.59元、鉴定费200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护理费3500元、营养费(因医嘱无加强营养方面内容,故不支持营养费请求。)、残疾赔偿金40958.72元、误工费5333.33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237.44元([(4837×10+4837×14)×0.32/6])、交通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2000元。除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外,原告共损失94229.49元,该款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应由被告二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外共计65916.59元,其中10000元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超出部分由原被告按比例承担。因原告承担事故责任的60%的损失,被告一承担事故责任40%的损失;故被告一承担赔偿费用为22366.64元,被告一垫付25000元,故原告应获得的赔偿费为7366.64元(10000元+22366.64元-25000元),该款在交强险范围内,应由被告二直接承担。原告欠第三人35916.59元;故原告应得赔偿为65679.54元(94229.49元+7366.64元-35916.59元)。现判决如下:

        1、确认黎某某应得赔偿为65679.54元;

        2、被告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赔偿原告65679.54元;
   
        3、被告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第三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医疗费35916.59元;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计算公式为: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被抚养年限/抚养人数×伤残等级指数×责任系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第2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2、原告黎某某是农业户口,其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原告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赔偿计算。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一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此事故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122000元)内,应由被告二承担全部责任,余额由被告一承担40%的责任,原告承担60%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本案的原告尚有两位年迈的父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可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由于此次事故还使原告本人及其父母亲人在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的打击与伤害,在精神损害赔偿上应酌情给予更多的补偿。

       
(本案例根据国晖所(2010)MS700-2610-4006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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