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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另一项赔偿,车辆贬值费
一般性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中,原告要求赔偿的几乎后是医疗费用和修车费用,下面就一件交通事故案件就是关于车辆贬值费的。
2011年8月19日,刘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和程某驾驶的一辆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小型轿车内乘坐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和两辆事故车辆受损。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程某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程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刘某的修车费用共计5.06万元。事故后刘某将程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刘某称受损车辆虽然经过修理,但是无法恢复到事故前的性能,维修后的车辆与维修前相比已经出现贬值。经过相关机构评估,原告刘某车辆贬值损失鉴定为10980元,鉴定费用1750元。被告程某和保险公司表示对事故的认定没有异议,且已经赔偿原告的车辆修理费用,故不同意赔偿车辆贬值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财产损失赔偿的原则是恢复事故前的状态,既包括受损物品的外在状况和内在性能价值。车辆贬值损失是指无事故车辆正常使用情况下的价值,与受损后经修理可恢复使用的实际价值之间的差额。故法院认为,贬值损失应该计算在车辆损失范围内,法院判决被告程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某的车辆贬值费和鉴定费共计12730元。
《民法通则》对贬值损失有原则性规定:只要车主遭遇车辆被撞,都可以依法提出贬值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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