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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伤残评定相关法律知识

        检验、判定事故伤残人员伤残等级的专业工作者,必须是由执法机关或事故人指定机构,评定工作人员需在指定期限内完成评定工作,并作出详细书面报告,经权威机构确认后盖章送至执法机关。

        执法机关在收到伤残鉴定报告后,与2日内确认评定结果,并将附件交与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评定报告附件后,如存在异议的,应在3日内向执法机关提出复核申请,执法机关在接受申请后,需要重新委托评定机构对伤残进行评定。

        如事故人是自行委托评定机构的,对于报告存在异议的在3日内委托其他机构重新评定,将委托报告交予执法机关作为备案。

        评定报告中必须包含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最后评定人签字确认。当事故中存在不同评定机构的,按照权威等级,采纳权威度高的机构做出的评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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