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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经营损失赔偿案例

        2011年7月23日,毛某驾驶一辆出租车在行驶的途中,与马某驾驶的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后,又与相向行驶的朱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刮擦,事故造成毛某受伤,出租车受到严重损坏。交警部门在调查事故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毛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朱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后毛某将马某和朱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按责任比例赔偿经营损失等费用,被告以经营损失是间接损失,拒绝赔偿。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民通法则》中规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和物品损坏的,按照事故前物品的状态赔偿或折算赔偿。在受害人受到重大损失的,侵权人需赔偿其损失。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车辆因事故原因造成无法正常使用和运营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该对其受损期间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此次案件中,原告毛某驾驶的出租车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严重损坏,致使毛某无法在出租车修复期间正常运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告马、朱二人应该赔偿原告的经营损失,法院判定,二被告按照次要责任划分事故赔偿原告毛某的经营损失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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