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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岁交通肇事,判刑14年

        2008年11月25日,73岁的李某驾驶一辆轿车在行驶的途中撞上了一名行人周某,驾车逃逸,驶入逆行道的时候撞上了一辆自行车、一辆三轮车和一辆摩托车,事故造成3人轻伤,2人死亡。李某撞伤多人后,继续逃逸,后迫于各种压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事故发生后,李某赔偿所有受害人事故损失共计120余万元。李某被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审判。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发生第一起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驾车逃逸。事故发生时间处于通行高峰期,导致被告的逃逸行为,撞伤其他路人。其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恶性伤害他人,没有考虑公共交通的安全性,间接造成巨大损失,属于故意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行为造成重大交通发生,造成多人伤亡,法院判定,处以被告李某14年的有期徒刑刑罚。

        李某在接到法院审判书后,不负其审判结果,向中级法院提出诉讼。中级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故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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