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5日,73岁的李某驾驶一辆轿车在行驶的途中撞上了一名行人周某,驾车逃逸,驶入逆行道的时候撞上了一辆自行车、一辆三轮车和一辆摩托车,事故造成3人轻伤,2人死亡。李某撞伤多人后,继续逃逸,后迫于各种压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事故发生后,李某赔偿所有受害人事故损失共计120余万元。李某被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审判。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发生第一起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驾车逃逸。事故发生时间处于通行高峰期,导致被告的逃逸行为,撞伤其他路人。其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恶性伤害他人,没有考虑公共交通的安全性,间接造成巨大损失,属于故意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行为造成重大交通发生,造成多人伤亡,法院判定,处以被告李某14年的有期徒刑刑罚。
李某在接到法院审判书后,不负其审判结果,向中级法院提出诉讼。中级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故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相关文章:
国家干部撞死路人,法院求轻判交通事故申请缓交诉讼费证明格式事故伤残评定相关法律知识交通事故处理起诉的费用有哪些交通事故现场勘验取证及后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