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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干部撞死路人,法院求轻判
2012年6月24日,在南京潥水经济开发区,一名19岁男孩路某被一辆轿车撞倒在地,肇事车辆逃匿,路某在送往医院抢救后第六天,医院宣布抢救无效死亡。路某家中并不富裕,路某是在高考结束后,在潥水经济区内一工厂上班。事发当天正是高考成绩公布的日期,路某分数超过一本分数线8分。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让路某一家备受打击。
溧水警方在6月29日下午发现了线索,将目标锁定在甘某身上。经过调查,甘某在溧水县国税局工作,是一名国家干部。案件侦破后,溧水县纪委研究认为,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共产党员,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疏于观察,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甘某驾车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匿罪,溧水县纪委研究决定,根据《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除甘某党籍。经南京市国税局批准,县国税局做出开除甘某公职的行政处分。
甘某在庭审的时候表示,自己是害怕丢失工作才做出逃匿举动的,后来听说受害人伤势很重,但是没能下定决定自首。对于对方诉讼书中的酒后驾驶情节,甘某坚决不承认,辩称自己被迫饮酒,并没有将酒咽下去,只是借找儿子的理由到厕所全部吐出。甘某在法庭上为自己从轻处罚找了很多理由,称自己身体不好,患有癫痫,家庭情况也比较复杂,自己一个人带6岁的小儿子,还有八十多岁的父母需要赡养。事发后,他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将自己房子卖掉,赔偿了受害人家属52万余元。“我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现在我的党籍没有了,工作也丢了,希望法官能对我进行从轻处罚。”最后陈述后,甘某对受害人家属鞠躬道歉。
根据事故情况,甘某罪行应该在3-7年,但是路某家属要求法院对甘某严惩,10年以上量刑,法院尚未做出明确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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