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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案件
2011年11月28日,马某无证驾驶一辆车主为刘某的摩托车行驶至事故现场后,与周某乘骑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周某被摩托车撞伤。交警部门在调查事故过程后,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马某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周某被送往医院治疗,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出院后,周某将马某、刘某和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其赔偿周某事故损失金1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方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受害人损失。只有在有证据证明机动车方存在故意举动的,保险公司可不赔偿。无证驾驶并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中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并非赔偿责任的全部承担方,在赔偿受害人损失后,具有向投保人追偿的权利。
被告刘某对自己的机动车,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注意或管理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该承担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刘某和马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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