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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2010年10月24日,王某驾驶一辆普通客车行驶至事故现场时,客车前胎忽然爆胎,导致客车失去控制,撞向了驶向事故现场的曹某,曹某被撞倒在地。王某见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刻停车,将伤者曹某送至医院治疗,曹某在院治疗28天,治疗花费5.5万余元。

        交警部门在事故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经过调查此次事故过程和原因,认定此次事故为意外交通事故,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伤残评定机构作出的伤残评定报告,曹某的身体伤残分别为八级和十级。事故双方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曹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遭到拒绝后,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认定投保人的责任,既为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曹某在事故中受伤,按照法律规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但赔偿款项的计算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虽然此次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但事故的判定需要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王某的驾驶不当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其主观上存在一定过失。王某应当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曹某承担次要责任。

        经法院从新计算赔偿款项,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最高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59763.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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