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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发生的费用,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20071241845分,徐某某与潘某某驾驶的粤B/CEXXX号轿车(车主为顾某某)在龙翔大道红旗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徐某某因此受伤住院。经交警部门处理,潘某某与徐某某对此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徐某某受伤后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38天,继续康复治疗预计住院两年。经鉴定,徐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为肆级、部分护理依赖。肇事车辆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

徐某某起诉潘某某、顾某某及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连带赔偿潘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营养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后续治疗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护理费、后续误工费等等共计482573.2元;2、三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潘某某、顾某某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部分没有异议,但对诉请的数额有异议,数额过高。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没有出庭及答辩。

后被告三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尚未发生的费用,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后续治疗费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建议,予以支持。对后续护理费,虽有原告提供的鉴定结论为证,但鉴定并不能证明原告因伤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后续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误工费,因不能确认具体时间且还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日支付原告徐某某事故损害赔偿款200000元;

二、被告潘某某应于同时支付原告徐某某事故损害赔偿款32411.6元;

三、被告顾某某对被告潘某某应承担的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被告三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调解结案,最终审判结果为被告一潘某某支付徐某某损害赔偿款32411.6元;被告二顾某某对被告一应承担的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徐某某160000元。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案例评析】

对于尚未发生的费用,若要得到法院支持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有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2、必然发生。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有市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及深圳的司法实践。但原告主张的后续护理费、后续伙食补助费、后续误工费均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受害人伤残等级为三级或三级以上或经鉴定,受害人出院后其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受害人主张出院或定残后的护理费用可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徐某某伤残等级为肆级,虽有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原告徐某某部分护理依赖,但是法院认为该鉴定并不能证明原告徐某某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后续护理费不是必然发生的。可见,虽有鉴定意见确定,但对于是否必然发生后续护理费,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

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原则上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时间,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持续误工的,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本案中原告徐某某之后的住院天数无法确定,从而无法计算出具体的后续住院伙食补助费。在深圳的司法实践中,误工费一般都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即使有医院的诊断证明确定休息的时间,法院还是会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这些尚未发生的费用,要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是必然会发生的,否则很难在未发生时得到支持。当事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再行起诉。

(本案例根据囯晖所(2008ms480-807-1377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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