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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自首和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肇事人从轻处罚
事故详情:2011年8月23日,肇事人许某驾驶一辆轿车在行驶中将一名路人郭某撞倒在地,郭某因事故造成的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许某立即报警并拨打120急救后,在现场等候处理。交警部门在根据许某的供述和调查事故的经过后,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许某的驾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在事故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赔偿郭某家属丧葬费1.3万元。
死者郭某家属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许某赔偿其事故损失。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诉讼,指控许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在法院的调解下,许某和死者郭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许某赔偿郭某家属14.6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等,并取得郭某家属的原谅,郭某家属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某的驾驶行为违反交通规定,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按照《刑法》规定,许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许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保护现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许某在事故后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受害人家属原谅,存在悔罪表现。
法院判定,被告许某的行为犯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和具有自首情节,故判处被告许某10个月的有期徒刑和15个月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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