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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所有权变动对交强险的影响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险,任何上道行驶的机动车辆都需要按照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该项险种,交强险一旦投保成功,就可视为定制险,也即交强险会随着保险车辆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即,所有权变动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出现交强险法定赔偿责任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依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举例说明:甲拥有一辆小轿车,在交强险保险责任期间内,甲将该车卖与乙,并未通知保险公司,后乙仍在交强险责任期间内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过错导致他人受到人身伤害假设各项损失为人民币6万元,试问:此时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否有义务承担保险理赔责任?答案是肯定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规定履行相关的保险理赔责任。至于具体赔偿多少,并不一定是6万元,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中保险公司只垫付抢救费用的情形等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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