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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投保人与驾驶人的连带责任

      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伤害的事故车辆没有交强险,那么事故受损害一方可以要求的赔偿主体是什么?是否仅仅导致事故发生的肇事司机,答案是否定的。

      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条之规定,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伤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的保险限额内优先赔偿。若投保义务人和事故侵权人不是同一人(例如出借、出租),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举例说明:A是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按照规定该车辆须得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但A拒绝投保并与一日将该车交于B驾驶,B因自身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C受到伤害,交警查明事实真相并出具事故认定书。后C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A和B共同承担事故损失,那么C的做法是否正确?答案是肯定的。A拒绝投保交强险,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即使事故不是A直接导致的,但在赔偿上,A须得承担相应的责任。
 
      备注: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性,任何法定的机动车投保人都需对车辆完成交强险的投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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