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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交强险车辆和无交强险车辆共同侵权,如何确定赔偿比例?

      交强险虽然是国家强制险,但不乏没有交强险的车辆上道行驶并导致他人损害的情况。当一起交通事故中有多个侵权车辆,而有的车辆有交强险,有的车辆没有交强险。此刻,受害人如何更好的实现自己的赔偿权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称(解释))第21条第三款之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若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即,受害人可以直接请求有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理赔责任,而不论其具体事故责任比例的大小。
 
      举例说明:甲、乙、丙三机动车辆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共同侵权导致丁受损失,事故后查明,甲与乙都没有投保交强险,而只有丙有交强险。后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丙赔偿因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且在丙保险限额内的6万元赔偿金,那么法院是否该支持丙的诉讼请求呢?
 
      答案是肯定的。法院可以判决丙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丁受损的6万元赔偿金。
 
      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了保护在事故中作为弱者的受害人一方。同时《解释》21条还规定,已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的数额,可以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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