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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

      交强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的针对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理赔凭证,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当被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交强险合同中受害人的定义,也即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非保险机动车的车内人员,所造成的损害是保险车辆以外的,如果不是,就不是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也就不能获得保险理赔。

      交强险合同中受害人的特征:
 
      一、受害人需是非保险车辆之内的人
 
      二、受害财产损失不包括保险车辆本身的损失
 
      三、受害人所能获得的保险理赔只能在交强险保险合同的赔偿责任限额内
 
      此外,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受害人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的,那么将得不到保险赔偿:
 
      一、交通事故是受害人蓄意制造的
 
      二、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财产损失
 
      三、受害人仲裁或是诉讼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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