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金可以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交通事故受害人,也可以由被保险人索要,然后再赔偿给交通事故受害人。
交强险的被保险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机动车驾驶人)向保险人(交强险保险公司)请求保险理赔时,应该向保险人提供如下材料:
3、被保险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4、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
5、如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是通过自行协商解决的,被保险人索赔时应该提供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所做的交通事故情况协议书;
6、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发生后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已经法院裁决的,还要提供法院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7、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要提供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的证明,造成人身损害的提供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
8、其他与确定是否属于保险事故、保险事故性质、保险事故原因、保险事故损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材料、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交强险被保险人请求保险理赔时,应按照上文所列清单提供充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