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上道行驶的机动车都需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投保交强险,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是如何进行保险理赔的呢?
我国对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可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之规定,此外,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也是交强险保险理赔的依据之一。鉴于
交强险的国家强制性,保险合同的约定也通常不得与《条款》、《条例》相抵触。
交强险的理赔数额:
交强险的理赔数额总的为122000元,但是依照规定,其实行的却是统一的责任限额,包括有责情形下和无责情形下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具体为:
一、当被保险机动车有责时
被保险机动车有责包括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依法承担事故责任,此时,保险公司承担的各项赔偿限额为:
1.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用以支付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等;
2.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用以支付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等;
3.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用以支付维修费、货物损失费、停运损失等。
二、当被保险机动车无责时
1.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
2.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
3.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保险公司如果没有积极履行保险理赔义务的,那么,受害人可以通过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被保险人也可以在赔偿后向保险公司主张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