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后补,对交通事故死亡受害人的丧葬费、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承担垫付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权利具有一定的保障作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机动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一般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定程度上是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后补,再度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责任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下列支出承担垫付责任:
1、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支出的丧葬费用;
2、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需要抢救的,支出的抢救费用;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承担垫付责任的条件:
1、抢救费用超过了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责任限额;
2、导致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没有投保交强险;
3、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以后,当事人肇事逃逸的。
满足上述条件以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交管部门的书面通知、医疗机构的垫付申请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后,垫付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交管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交通事故死亡受害人近亲属的书面垫付申请后,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
如果受害人一方满足上述条件的,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