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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中第三人的认定

       摘      要:对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它们的赔偿对象都是投保机动车致害导致的第三方人身和财产损失,那么,什么是“第三方”呢,本文予以阐述。
 
      机动车必须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也即交强险;同时,机动车还可以投保商业险种,如第三者责任险。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如果致害机动车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那么他们都需依照法定或合同的约定向受害的第三方承担保险理赔义务,那么该“第三方”该如何具体的确定呢?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5条中这么描述交强险理赔对象的受害人: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而在各商业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也可以看到类似以上的规定,如某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条款就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事实上,交强险中的第三人与商业三者险种的第三人可认为是同一个意思。
 
      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第三者”与“车上人员”不是固定不变的,在特定时空环境下可以发生转化。判断的标准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那一刻,如果受害人身处保险车辆之内,则应当认为是不属于赔偿对象内的车上人员;如果那一刻已经身置车外又被车辆撞伤,则属于车外第三人,属于赔偿的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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