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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漏告、错告赔偿义务人都会增加您索赔的难度!

      摘要:吴某因车祸导致9级伤残,通过诉讼索赔了275970.38元。

      【引    言】
      
      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确定赔偿义务人是索赔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步。如果未确定赔偿义务人就进行诉讼索赔,可能会出现“漏告”或者“错告”,这样不仅浪费时间,而且会大大降低了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能力,增加索赔的难度。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吴某,女,1986年8月21日生,城镇户口。

      被告一:廖某,粤B 7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xx速运集团有限公司,粤B 7XXXX号车车主。

      被告三: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7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被告四:马某,粤B VXXXX号驾驶员、车主。

      被告五: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粤B V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人。

      被告六:周某,粤B 3XXXX号驾驶员、车主。

      被告七: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粤B 3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人。

      2016年3月1日15时10分许,被告一廖某驾驶粤B 7XXXX号轻型厢式货车在福田区北环路由西往东行驶至福田区北环路彩田立交路段时,车头与同车道前方由案外人金某驾驶的粤B VXXXX号小车车尾发生碰撞后,粤B VXXXX号小车车头在与同车道前方由被告马某驾驶的粤B DXXXX号小车车尾发生碰撞后,粤B DXXXX号小车车头与粤B 3XXXX号小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四车部分损坏,粤B VXXXX号小车内的乘客即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廖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吴某被送往深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3月17日出院,共住院15天。出院医嘱证明:加强营养,出院后休息半年,留陪1人。

      2014年10月9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吴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吴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323685.1元。

      【案件结果】

      2016年11月11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3民初18019号判决:

      一、原告吴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275970.38元;

      二、被告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吴某损失1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优先赔付);

      三、被告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吴某损失1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优先赔付);

      四、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吴某损失1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优先赔付);

      五、被告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损失143970.38元;

      六、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比较多而且复杂,机动车所有人、车辆使用人、驾驶人(包括了同一起事故中不负责任的其他机动车驾驶人)、肇事车辆挂靠单位、保险公司等都可以单独或共同作为被告。如果受害人找不到正确的赔偿义务人或者漏告事故的赔偿义务人,不仅会浪费时间,而且会大大增加索赔的难度。为此,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受害人更适宜在专业处理交通事故的律师下开展诉讼索赔工作。

      本案中,受害人吴某在国晖律师协助下,理清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把本案交通事故涉及的司机、车主及保险公司等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大大增加了赔偿义务人的义务能力,最后获赔了275970.38元。从受害人主张的赔偿额与实际判决的赔偿额对比来看,受害人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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