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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攻略︱多等级伤残成功索赔的具体步骤…

 摘要: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受害人彭某因车祸构成多等级伤残,通过诉讼索赔了132207.47元。

      【引    言】
      
      多等级伤残案件,往往涉及多等级伤残赔偿指数等专业性内容,由于多等级伤残案件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相当复杂,受害人应当在交通事故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开展具体索赔工作。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彭某,男,1999年10月6日生,农村户口。

      法定代理人:彭父,系原告彭某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彭母,系原告彭母的母亲。

      被告一:姚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市xx物流公司,粤B XXXXX号车车主,同是也系被告一的工作单位。

      被告三: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6年3月2日21时18分许,被告一姚某驾驶粤B XXXXX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清水河一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清水河五路路口左转时,该车车头与对向沿清水河一路直行由原告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姚某驾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无证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彭某被送往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总医院住院治疗治疗,共住院20天。疾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术后全休3个月,加强营养,住院期间及出院后3个月陪护1人,不适随诊。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共计垫付46705.21元。

      2016年6月17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彭某的伤残等级为3个10级,后期拆除内固定术费用12000元,后续医学整容费3000元。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彭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47037.5元(已扣减原告承担责任的比例)。

      【案件结果】
     
      2016年10月19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3民初16126号判决:

      一、原告彭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132207.47元;

      二、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彭某损失110000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优先赔付;

      三、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彭某损失22207.47元;

      四、驳回原告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彭某因交通事故导致3个10级伤残,属于交通事故中的多等级伤残。由于多等级伤残涉及的赔偿项目众多、计算标准不一,且涉及到“农转城”标准转化的问题,受害人彭某的父母认识到自身对法律的不了解,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其机智选择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处理索赔事宜。从其主张的损失金额147037.5元及实际获赔的金额132207.47元来看,受害人彭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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