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会救助的公益性使得其适用范围十分严格,申请垫付费用的亦须通过指定部门的审核。同时,道路社会救助的垫付只是为了保障受害人即使获得抢救或适当补偿而进行的先行垫付,属于赔偿义务人支付义务的,道路救助基金有权向其追偿。
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但是社会救助的公益性使得其适用范围十分严格,申请垫付费用的亦须通过指定部门的审核。同时,道路社会救助的垫付只是为了保障受害人即使获得抢救或适当补偿而进行的先行垫付,属于赔偿义务人支付义务的,道路救助基金有权向其追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第24条、《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12条的规定,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形中,救助基金才须对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的丧葬费、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办法》中专门阐明了抢救费与丧葬费概念与适用条件。
关于抢救费,根据《办法》第12条、第36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即为抢救费用。
其中,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主要指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关于丧葬费,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