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没人垫付,找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摘 要:本文介绍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对交通事故相应费用的的垫付内容。
根据《交通安全法》第17条,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以对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必要的救助,具体内容规定于由财政部公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中。
通常的,在家头事故发生后,如果出现医疗费无人垫付的情况时,除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垫付外,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垫付也是一个重要的额来源。根据《规定》第7条,救助基金在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将会依照法定程序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治疗中的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查明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
(三)出现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情况。
在出现上述情形时,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的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必要的抢救费用。当然,垫付相应费用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有追偿权,在其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事实上,最终的赔偿责任还是会落到法定赔偿义务人身上。
实践中,尤其对于经济条件差的受害人一方,医疗费垫付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困扰受害人的难题之一,如果肇事者一方不予垫付的话,会影响治疗进程,为此,国家从社会保障的角度设立了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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