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不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了交强险,还自愿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划分呢?
机动车上道行驶必须投保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这是强制性规定。有的机动车车主为了双保险,又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如果投保人既投保了交强险
又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划分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如果投保人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了交强险又自愿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如果在此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按照如下顺序由不同的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交强险责任限额不足以赔偿权利人损失的,再由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之约定予以赔偿。
最后,如果上述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款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再根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法规等规定确定其他赔偿义务人,由该赔偿义务人承担剩余部分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