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垫付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丧葬费、全部或者部分抢救费。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来保障一些特殊情形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赔偿。
首先,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1、从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保险费中按照一定比例抽取;
2、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义务人,例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管理人,没有按照我国有关规定投保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相关部门对其作出的罚款;
3、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向交通事故真正责任人追偿所得的资金;
4、社会救助基金的孳息,比如在银行的存款利息等等。
利用上述资金来源,救助基金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所花费的丧葬费、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承担垫付责任,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垫付以后有权向交通事故的真正责任人追偿:
1、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支出的抢救费用超过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的;
2、导致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没有依规定参加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
3、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肇事机动车逃逸的。
出现上述情况,由救助基金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丧葬费、部分或者全部的抢救费用承担垫付责任,事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以上是社会救助基金承担垫付丧葬费、抢救费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