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主要介绍当对方机动车辆购买了第三人责任险时,是否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
机动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的,如果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他人人身伤害或是财产损失的, 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保险理赔。但实践中,存在肇事者怠于向保险公司要求保险理赔的情况。而保险公司基于只和肇事者有合同法律关系,对受害人的保险理赔请求不予认可。此时,受害人该如何救济呢?
若保险公司不愿意支付,或者保险人不愿意向保险公司进行请求赔偿的话,那么,第三人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根据《保险法》第65条的相关规定,对于被保险人怠慢行使自己请求权,导致第三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下,第三人就其合法权益行使代为权,直接起诉保险公司。下面就第三人行使代为权的的2个条件进行
阐述下:
◆肇事机动车方对第三人(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应付的赔偿责任是已经确定的
所谓赔偿责任的确定,包含2个含义,其一是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是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其二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协商一致达成的赔偿协议书,当然,协议书需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
◆肇事机动车方怠慢行使向保险公司的赔偿请求权
何为怠慢?就是指机动车方对保险公司应付的责任,不用诉讼或仲裁方式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应的赔偿权利,导致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上述可知,受害人或其近亲属需要进行2个诉讼,一个是先起诉机动车方得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确定赔偿责任,另外一个是起诉保险公司按判决结果将赔偿款直接支付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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