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介绍道路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种,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内容。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机动车致害第三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理赔中承担第二顺位理赔的险种,承接交强险理赔不足的损害赔偿数额,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进行保险理赔,是对交强险理赔的重要补充。
但商业三者险作为商业险种,决定了更多考虑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为此,保险合同往往规定了很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以下结合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作一些列举:
其责任免除规定在第7、8、9、10条中,分为:
1、针对车辆自身和驾驶员自身情况的免责
如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未提交合同约定的相应的事故证明;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等。
如被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发生事故出现的损失; 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发生事故导致的损失等。
2、针对不可抗力的免责
如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污染、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3、针对赔偿项目的免责
如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营业损失、等各种间接损失; 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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