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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生变化但未及时变更交强险合同保险公司也要赔

       摘    要:机动车所有权发生变化,或者机动车的使用性质等其他相关问题发生变化的,一般要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如果没变更的,保险公司是否还要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呢?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机动车,可以将自己的机动车买卖、赠与或者是改变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外观等。
 
      但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机动车作出上述行为时,应当同时办理一些变更手续,其中就包括机动车交强险合同的变更。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应该根据机动车的变更情况与保险公司重新订立新合同或者变更原来的合同。
 
      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买卖、赠与(总之是改变机动车所有权的行为)或者改变外观、使用性质后,没有及时办理交强险变更手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的规定,如果机动车所有权发生变动,或者机动车被改装、被改变使用性质(都是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当事人请求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将予以支持。
 
      当然,在上述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请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也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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