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介绍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的划分内容。
在车祸案件发生后,事故责任是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事故责任与交管部门查明的事故基本事实、成因一起记载于事故认定书中,作为事故处理的证据。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不论是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认定问题上都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的规定,也即介入事故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有:
(一)全部责任情况
若查明交通事故的发生仅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则该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如查明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共同过错导致发生的,则由交管部门根据各自行为对事故发生的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大小程度,分别确定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无责任情况
当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错的,则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不担责。
另,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对于汽车和摩托车之间发生的车祸事故,同样适用上述责任划分规则。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如果各方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中记载的内容不服的,可以享有一次申请复核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