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介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基本规则问题。
由《交通安全法》第73条可知,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一起,记载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作为事故处理的证据。事故责任直接决定了事故的赔偿问题,并事故责任还与肇事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联系在一起。
事故责任对事故的处理非常重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其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在划分时,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进一步划分的。具体有:
(一)全部责任情形
若查明仅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该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情形
若查明交通事故为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共同过错导致发生的,则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确定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无责任情形
若查明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则各方均无责任。
另,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鉴于事故责任的重要性,我国规定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所谓复核,也即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如果复核成功,则上级交管部门将责令下级交管部门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