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介绍机动车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无责时,为啥仍需承担责任的问题。
为什么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事故中仍需承担事故责任,这是基于《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依据76条,在机动车致害的案件中,在交强险理赔不足后,事故是由各方根据事故损害比例分担。
依据76条,在机动车致害的案件中,事故赔偿为:
1、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在保险有责或是无责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交强险分有责责任限额和无责责任限额,当被保险车辆有事故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共计122000元。当被保险车辆无事故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共计12100元。
由上可知,即使机动车无责,保险公司也应当在无责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
2、对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再由各方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
对于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如果各方都承担事故责任的,应当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一定的分担,如各方都是机动车,且同等责任的,则各方各自负担50%。而即使机动车无责,依据上述76条,机动车方也应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比例。
对于上述不超过10%的比例,具体可由法院酌定。
具体赔偿时,应当先由损害大小计算出总损失数额,包括诸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也可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包括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再按照损害负担的比例具体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