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交通事故一方为机动车、另一方为行人时,本文讨论对事故赔偿责任划分的问题。
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是由交管部门根据现场的状况及查证的事实认定的,而事故的赔偿责任则需要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等确定的规则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不同于也不决定事故赔偿责任。
当交通事故双方一方为机动车,另一方为非机动车时,各方针对事故带来的损失该如何分担呢?
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6条可知,对于机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先是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包括有责限额和无责限额);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再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假设有商业三者险,否则直接跳过);保险理赔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这里事实上针对的是当事人之间责任的划分。
对于保险理赔不足后当事人之间的赔偿责任划分,在机动车与行人间通常的规则为:
(一)行人对事故无事故责任时,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行人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时,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三)行人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时,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四)行人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时,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五)行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时,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查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那么,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