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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机动车方的连带责任、按份责任

       摘要:如果多辆(2辆或2辆以上)[机动车]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第三人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机动车各方作为责任主体,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在其内部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机动车方承担连带责任,需要对受害人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在其内部则按份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如果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为2人或者2人以上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约定,每一个享有连带权利的债权人,都有要求债务人履行其义务的权利;每一个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都有向权利人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如果赔偿义务人其中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他有权利向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追偿其所应当承担的份额。
 
      一、机动车方的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机动车方责任主体为2方或2方以上,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连带责任的,那么他们对受害人承担连带的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主要内容如下:
 
      (一)机动车方为2方或者2方以上(即赔偿义务人为2人或者2人以上)。
 
      (二)机动车各方(各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赔偿权利人)的义务都不区分份额,受害人可以要求机动车其中的一方进行全部赔偿。此外,机动车各方承担赔偿义务不分先后次序,即是说受害人可以向机动车任何一方主张赔偿。在受害人主张赔偿时,机动车任何一方均不得拒绝。
 
      (三)机动车各方连带责任的承担由法律规定。
 
      二、机动车的按份赔偿责任
 
      如果受害人向其中一方提出全部清偿的,机动车一方履行了全部清偿的义务后,可以要求机动车其他各方承担其所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机动车各方对受害人负连带清偿义务,但是在机动车各方之间按照事故责任的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即按份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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