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依法参加交强险的被保险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第三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机动车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如果依法投保了交强险的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人员是否包括被保险车辆上的本车人员呢?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5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可知,保险公司对于被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损害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但是,该条强调在交强险合同中所赔偿的对象仅仅是因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从而遭受人身伤亡或者是财产损失的第三人,并不包括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
根据上述的规定,如果发生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人属于被保险车辆的本车人员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对本车人员遭受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即是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本车人员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本车人员虽然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但如果车辆购买了商业险的,根据保险合同本车人员可以获赔的,可以获得商业保险金赔偿。当然,受害的本车人员还可以要求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