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大部分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首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些交通事故损害交强险保险公司绝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该损害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大部分交通事故是适用该规定的,但是有些交通事故交强险保险公司仅就抢救费承担垫付责任(事后可向真正致害人追偿),有些交通事故交强险保险公司则完全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不承担垫付责任)。
下列类型的交通事故,交强险保险公司既不承担垫付抢救费责任,也不承担赔偿责任(绝对不赔):
1、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2、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所有的财产损失;
3、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4、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间接财产损失;
具体包括:受害人停业损失、停电损失、停水损失、停气损失、停产损失、网络中断损失,数据丢失所致的损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或者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造成的贬值等。
5、因发生交通事故,将争议诉诸仲裁机构、司法机关而产生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
属于上述类型的交通事故或者财产损失,交强险保险公司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