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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保护现场的如何承担责任

       摘要: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不保护现场,致使事故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事故的责任如何承担呢?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并保护好现场。待交警到达对现场进行勘察、取证,随后对事故的责任进行划分。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赔偿责任主要根据事故责任按比例承担。在事故发生后,有些当事人可能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或者其他不合理的理由未立即停车,保护好事故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呢?
 
      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4条[这是44条原文“第四十四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处理事故,尽快恢复交通,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当事人拒不服从、无力实施或者遇有影响公众利益等紧急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单位代为当事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当事方应当接收、保管从现场清理的所属物品。”引用法条有问题。]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故无法查清的,责任的承担如下:
 
      一、交通事故系机动车间事故的
 
      如果是机动车间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一方不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该当事人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如果双方均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从而导致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事故的责任。
 
      二、交通事故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间的事故的
 
      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一方为机动车,另一方为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是行人的,其中一方的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停车[本段主要阐述的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事故,未见阐述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事故责任如何划分。标题与内容不完全相符。]保护现场,致使事故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该方事故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如果当事人双方均未停车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车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是行人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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