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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摘     要:事故认定书是车祸事故处理的基础证据。

        《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事故认定书的重要性在于其记载的内容,根据规定,其将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而这些对事故后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以及肇事者是否承担犯罪都很重要。

        鉴于事故认定书的重要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赋予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同时,事故认定书作为事故处理的证据,还可在法庭上被推翻:

        1. 申请复核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结果有两种:

        成功: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失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2. 诉讼中推翻

        作为事故处理的证据,事故认定书不具有必然的确定力,在诉讼中仍应当接受各方的质疑,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事故认定书有误的,法院可对事故认定书不予认可,并用查明的事实和真相定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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