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和出具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故不可诉。
在我国,行政诉讼针对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而车祸事故中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并不具有对各方的具体约束力,故不能以此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只能申请复核或是在诉讼中推翻其证据效力。
不论如何,事故认定书作为交管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的行政文书,其本身证据效力很强。当事人不服的,必须提供与事故认定内容相反的证据,包括:
复核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如果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会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事实上,鉴于复核申请的时间很短,复核成功的几率实践中很低。如果当事人坚决复核,可寻求专业律师协助。
事故认定书在诉讼中可被质疑,可被各方质证,此时,如果一方有足以推翻或减弱
事故认定书内容的证据,那么一经法院查证属实,法院只能依法用真实的情况来处理案件内容,可忽略或是对事故认定书内容不予认可。
值得一提的是,诉讼是专门性的活动,在没有专业人士如律师的协助下,当事人想推翻事故认定书,也是相当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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