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通常交管部门会出具事故认定书,对事故的有关情况进行认定,本文讨论事故认定书的出具问题。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其对交通事故的处理非常重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后,应当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事故认定书主要记载的内容一般有:道路事故各方当事人、事故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交警部门核实的事故发生经过,交管部门调查的证据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办案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到当事人是法律赋予交管部门的职责,交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的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现特殊情形时,为:1.出现肇事逃逸时,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为查清事故真相进行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于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一直不出具事故认定书的情形,要分析原因,是有了法定的延长出具情形,还是交警部门的不作为,如果是交警部门的不作为,当事人可以要求交警部门依法出具事故认定书,必要时可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反映情况。
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的处理非常重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还可以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