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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驾驶本机关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摘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驾驶本机关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其侵权行为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的“执行公共管理职权行为”的,受害人应获国家赔偿;如果其侵权行为属于《民法通则》中的“执行职务”行为的,受害人应铜锁民事诉讼索赔民事赔偿;去过其侵权行为属于“公车私用”性质时,造成他人损失的,有驾驶人独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驾驶本机关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中,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受害人是该请求该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民事赔偿呢,还是依据《国家赔偿法》请求国家赔偿呢? 关键在于判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驾驶本机关车辆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条规定的行驶职权是指“公共管理职权”。据此,只有在行驶公共管理职权过程中发生的或与行驶公共管理职权直接有关的侵权事实,受害人才能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赔偿。
 
      也就是说,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驾驶本机关车辆执行公务之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属于因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而致人损害,即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比如警察在驾驶警车追捕逃犯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属于国家赔偿范畴其所在机关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为使用公务车辆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属于《民法通则》第121条的“执行职务”行为,而不是《国家赔偿法》第2条中的“行使职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国家机关根据相关规定为特定的工作人员配备公务用车,拥有车辆调控权的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求开车外出执行职务等等。比如驾驶公务用车上下班之类的情形。此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驾驶本单位车辆,并不是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权”,因此发生事故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处理,即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驾驶本单位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执行公务行为”的,由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属的国际机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且,如果有证据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驾驶车辆的行为属于“公车私用”的,由驾驶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的“执行公共管理职权行为”的,属于国家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属于《民法通则》中的“执行职务”行为的,属于民事侵权,应通过民事诉讼索赔,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此时的赔偿义务人虽然也是国家机关,但此赔偿的性质属于民事赔偿;并且,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驾驶本单位车辆属于“公车私用”性质时,造成他人损失的,有驾驶人独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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