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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责任认定

       【摘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其过错划分。
 
      【案例简介】
 
      某公司驾驶员李某驾驶机动车辆,在由东往西行驶至路口时,遇到张某骑自行车在汽车前方由东往南左转弯,李某发现险情则紧急刹车。在刹车过程中轿车由于惯性仍撞上张某,后张某被送至医院,救治无效身亡。
 
      【争议焦点】
 
      李某驾驶机动车与张某自行车相撞的事故责任划分。
 
      【调查结果】
 
      据现场调查,事故发生路段为东西方向马路,路况良好,且该路段设有40km/h的限速标志。根据肇事车辆在路面上遗留下来的刹车痕迹28cm长,交通部科学研究院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模拟试验,科学证明了发生事故时该肇事车辆车速不低于80km/h,严重超速。
而根据事故现场分析,张某骑自行车转弯时在机动车停车距离之内,可知其转弯没有注意避让直行车辆。
 
      【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9条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信号灯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应遵守下列规定: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3、相对防线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案例评析】
 
      该交通事故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张某在左转弯时,未避让直行车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9条关于非机动车行至路口注意路况,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规定,其行为具有过错。而机动车驾驶人李某未按照限速标志限定的速度在道路上行驶,严重超速致使紧急情况下无法迅速制动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鉴于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且其过错行为在事故中地位相当,因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双方当事人负事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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