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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怎样赔偿?

       摘     要:本文讨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一方被交管部门认定承担全部责任,那么,事故损失该如何赔偿的问题。
 
      交通事故可分为3个责任类型,分别为:一方全部责任,一方无责任;一方全部责任,一方次要责任;双方都是同等责任。事故责任是由交管部门或是交易程序下的交通民警根据各方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确定的。
 
      事故认定书的重要性表现在其事故责任的认定上,当然,事故发生的事实也是很重要。因为事故责任的大小直接或是间接的将影响各方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以至于刑事处罚责任。在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中,如果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另一方没有责任的话,对事故损失的赔偿该如何划分呢?一般规定见于《交通安全法》第76条,依据该条,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也即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按照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进行一定比例的分担,具体为:
 
      一、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
 
      此时,若是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该机动车当当事人对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无责方不承担。
 
      二、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
 
      此时,如果机动车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对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机动车方全部承担。如果是机动车方无责任,非机动车、行人方承担全部责任的,那么依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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