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挂靠在其他单位的业户或者自然人从事运营活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交通运输实践当中存在很多机动车挂靠经营的现象,即从事交通运营的业户或者自然人为了交通运营的方便(例如,被挂靠者为挂靠者代办代缴各种税费、协调进站发车、协助处理与外地有关事宜、代申请线路审批、车辆审批、机动车驾驶员年审、机动车报停等手续),将机动车挂靠在被挂靠者名下,并以其名义从事交通运营活动。当挂靠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
由于在挂靠过程中挂靠者向被挂靠者缴纳一定的管理费,挂靠者对运营机动车的运行安全负有一定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以挂靠方式从事机动车运营活动的,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给交通事故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受害人请求让挂靠者和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将支持。
所以,以挂靠方式从事机动车运营活动,机动车驾驶人(实际车主)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就全部损失向挂靠者主张也可以向被挂靠者主张,或者部分损失向挂靠者主张,部分损失向被挂靠者主张,或者相反。
温馨提示:由于在挂靠经营中是“4证统一”的,即购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营运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驾驶证(4证)上记载的车主、业户、单位、服务单位都是被挂靠者,所以受害人可以通过上述证件找到被挂靠人主张损害赔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