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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负次责,可否要求对方全额赔偿?

       摘      要:本文介绍道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与事故赔偿责任相关的问题。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记载各方的事故责任大小。事故责任是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事故责任与事故赔偿责任的关系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在机动车引发的导致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中,首先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则按照如下规定由具体各方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当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之间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事故过错的,按照各方各自事故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此时,如果机动车方全责,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包括主责、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则根据各方过错大小的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倘若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那么,也应依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在受害人一方为次责的情况下,根据上述内容,不论是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除非对方交强险能够全部承担保险理赔,否则,逃不掉受害人一方承担一定的损害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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