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同等事故责任的案件中,如果致害机动车没有交强险,本文讨论赔偿如何进行的问题。
同等责任也即意味着经交管部门的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同。同等责任下,各方对事故造成损害的负担比例原则上应当相同。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投保的机动车保险,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交强险承担的是第一顺位的赔偿地位,也即对于事故损失,优先由交强险在保险有责或是无责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之后才是各方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大小分担。法定的投保义务人对上道行驶的机动车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对于机动车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条有两种处理情形:
一、法定的交强险投保任务人承担
当实际侵权人(如驾驶司机)是法定投保义务人时,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可以径直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此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备注:此时不考虑各方事故责任的大小问题。
二、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共同承担
当出现法定的投保义务人和实际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可以同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此时,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备注:此时不考虑各方事故责任的大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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