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有商业险的可以一起起诉吗?
摘 要:本文介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针对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可否一并列为被告起诉的问题。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针对因事故导致的第三人损害,承担保险理赔责任的保险公司首先为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如果致害车辆有商业三者险的,那么商业三者险也为法定的赔偿义务人。
结合《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称《解释》)第16条的规定,对于机动车涉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和财产损害,在具体赔偿时,有如下赔偿顺序:
(一)交强险先赔
损害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有责或是无责的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中有责责任限额最大122000元,无责责任限额最大12100元。
(二)商业三者险次赔
交强险理赔如果不足的,对不足的部分,致害车辆有商业三者险的,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当事人分担
当出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都理赔不足时,对损害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而在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上,根据《解释》第25条,有:
1、交强险保险公司是法定诉讼主体:共同被告
即: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2、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是可选择的诉讼主体:可选择被告
即: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实践中,鉴于商业三者险可能保险限额较大,也为了避开交强险保险限额不足的问题,适宜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一起诉讼。